CEPA框架下商标代理服务的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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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萌,张诚.CEPA框架下商标代理服务的开放[J].中华商标,2005(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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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萌 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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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程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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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6月29日、10月29日,中央政府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文简称《安排》),使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安排》的签署及实施,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在已经形成密切关系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内地、香港、澳门迎接区域经济合作挑战的必然结果,是“一国两制”方针在经贸领域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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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地 港澳 香港 签署 商标代理 CEPA 经贸 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 客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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