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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为什么是“模糊”的?——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作者姓名:郭亮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2010年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跨学科学术工作坊——“制度转型期的农村地权冲突”(项目编号IAS-FudanXSGZF10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有限的资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资源,村社成员根本维持不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崖口村,为了实现对村庄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村社领导人以村社成员是否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分配集体收入的载体,从而为一种倾向劳动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产权基础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没有细化到个人,让渡出部分利益的部分农户并没有产生一种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否则,村社土地资源的再次调配将不可能.因此,为了实现对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抽象的、模糊的.

关 键 词:集体所有制  按劳分配  村社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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