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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新的医疗费用筹集机制和分担机制,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并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为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完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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