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界定及应对策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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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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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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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非法集资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正确理解“公众”一词本罪要求吸收的存款是“公众存款”,也就是这些资金的原始所有者是不特定的人群。公众与人数并无对应关系,不能以存款的人数多少来衡量存款对象是否是“公众”。概念实用性极差,让执法者和守法者均感到无所适从。对于社会上的不特定成员知晓行为人有吸收存款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主动发布公告、四处宣扬,或者要求他人为其游说,如果不存在事实上的散播吸收存款的信息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就难一说是非法集资,更谈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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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 界定 行为人 对应关系 无所适从 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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