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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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金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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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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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之争源于其身份性与合意性的混合特性。婚姻法第2、5、11条和民法通则第58、59条的设计为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提供了理论条件,也为其构建可撤销制度供了效力支撑。由于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撤销,加之婚姻行为存在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的身份性,由此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撤销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些模糊,也因此为我国婚姻法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借鉴国外立法将我国尚属真空的欺诈婚、重大误解婚、乘人之危婚等加入我国可撤销婚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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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 意思表示 瑕疵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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