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CIRC)指定发布 拍案说保险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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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1997年11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2003年9月驾驶“昌河”牌小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与一辆大货车迫尾,不幸当场死亡,在交流事故责任认定中王某负全部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其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10万元,接到王某受益的人索赠申请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王某特有效驾驶执照并且驾驶的是有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且非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赔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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