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初探——以农村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问题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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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林龙.乡(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初探——以农村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问题为例[J].老区建设,2007(8):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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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林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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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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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乡(镇)政府起诉辍学学生家长的案件常见诸报端,在该类案件中,有的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对现行立法分析,指出乡(镇)政府既没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也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的地位.但是,其作为行政主体对辍学学生家长可以依法行使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采取其他措施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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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镇)政府 诉讼主体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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