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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息应收票据核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作者姓名:张国柱
作者单位:武汉化工学院
摘    要:根椐《企业会计制度》应收票据第三条第(二)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在该制度第一章第七条中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可见,带息应收票据应于会计期末计提利息。那么应收票据究竟是在月末、季末、半年末还是应该在年末计提利息,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

关 键 词:特殊问题 票据核算 带息应收票据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期末 会计科目 票面价值 账面余额 利息 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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