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收取借户贷款违约金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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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来生.信用社收取借户贷款违约金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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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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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州县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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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金顾名思意是指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定时、按法律或协定规定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收贷款违约金必须理解为,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二是为了促使债务人讲究信用,按期偿还借款;三是债务人如违约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债权人往往看重违约金而忽视贷款到期前的催收。为搞好贷款管理工作我认为在具体办理业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违约金的额度比列收缴要合理。标准以掌握在4—5%为宜,不能偏低更不能偏高。 2.违约金要按规定付息。不付息是不合法的,因借户取得贷款要付利息、收取贷款违约金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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