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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索赔重举证
引用本文:章法.保险事故索赔重举证[J].云南金融,2009(6):33-34.
作者姓名:章法
摘    要:《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提供的索赔举证有瑕疵,导致人们所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

关 键 词:保险事故  举证责任  索赔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保险法》  投保人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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