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县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优惠办法和招商项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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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或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8年,第9年至15年减半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期满后,如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5年减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10年内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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