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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审查、保存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作者姓名:刘芸  梁震  梁国武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电子数据作为新时代的信息产物被确立为新的证据和视听资料一起列入刑事诉讼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进步的体现,是中国法制社会进程与时俱进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列入八类证据之一。本文主要从检察技术工作的实际出发,分别阐述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收集、审查、保存的相关流程。

关 键 词: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合法性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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