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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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扶持老区建设的行为,促进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扶持老区以乡镇为单位,个体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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