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范运行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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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波,贺蓉,戚伟波.合作社规范运行五关系[J].农村经营管理,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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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波 贺蓉 戚伟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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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威海市农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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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鉴于此,在推进合作社发展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应该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基于合作社所从事的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以及协助政府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理应把合作社当作特殊组织予以扶持.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应当以不干扰合作社的运行为基本前提.不管基于何种产业目标和良好愿望,任何对合作组织的直接行政介入都是不可取的.政府要号召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否则,会导致合作社对政府过分依赖,进而丧失其"民办、民管"性质,成为官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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