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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须进行修订和完善
引用本文:李良义.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须进行修订和完善[J]. 水利技术监督, 2002, 10(5): 8-9
作者姓名:李良义
作者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233001
摘    要:自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于2000年10月18日发布以来,全国水利系统单位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活动,并在水利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性条文》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活动中,我有幸参加了一些工作,自2001年2月份开始,先是参加了《强制性条文》宣贯辅导教材的…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water engineering section)" should be revised and improve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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