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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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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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转移支付 边境地区 财政部 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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