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食堂厨具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得到很多企业的积极响应。但就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两天,该市×公司对此次招标活动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质疑的内容为:招标公告中要求参与竞标的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这一要求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排斥中小企业的嫌疑,显失公平。采购中心于次日对×公司的质疑问题进行解释。质疑答复为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考虑到本次采购对招标项目的质量、品牌、技术规格、售后服务等要求非常高,所以便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标,成为采购供应商。×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于次日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由为:招标公告中不应该限定竞标企业的注册资金;采购中心在变相排斥中小企业;采购中心的答复不能成为其限定竞标标企业注册资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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