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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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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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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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税委会[2014]2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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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号 最惠国税率 煤炭进口 暂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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