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契约论下公证机关的“第三部门”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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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沛佩.动态契约论下公证机关的“第三部门”定位[J].中国发展观察,2012(9):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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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沛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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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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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态社会契约论下"第三部门"的"校正公平"(一)二元架构下的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法律的产生,使得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得以出现。从18世纪末起,"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欧洲出现了二元分离,并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形成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这二元架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市场主体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去最大化追逐利益从而产生对社会整体效率造成损害的倾向使得市场失灵产生;而公共物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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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部门 公证机关 社会契约论 市民社会 社会公共权力 政治国家 公证制度 公证权 国家权力 政府与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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