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互联网搜索引擎商通过"关键词检索"为企业提供有偿推广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把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检索关键词引发了多起诉讼案。但是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存在严重分析,这种涉及商标检索的竞价排名是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商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和竞价排名服务广告性质的判定都值得讨论。本文试图以"百度案"和"Google案"两个典型案件对竞价排名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竞价排名服务实质是一种对商业机会的竞争,属于广告行为,检索的关键词必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搜索引擎商有义务对其客户进行审查。并想借此说明网络侵权并不具有不可理解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一切行为仍然要受到普通法的约束,相关侵权案件的判罚也适用基本的法理来解释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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