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与工商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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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璐.补强证据规则与工商行政执法[J].工商行政管理,20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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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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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最初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其设立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弱势的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基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引进了补强证据规则,该规则一般只能适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应适用于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认定①。该规则无疑将对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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