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慎重对待“与原件核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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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明.应慎重对待“与原件核对一致”[J].现代金融,2008(4):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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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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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业银行铜山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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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内部上报资料和留存资料都是复印件,客户经理需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客户经理并未做到真正核对原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低风险业务,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需客户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部分客户经理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收集的只是复印件。二是对存量法人客户评级分类授信和贷款还旧借新时,客户经理为了省事、图方便,直接采用原有资料中的复印件再复印,再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实际上客户资料中有的内容已经更新,如公司章程中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信息可能已变更等。这样银行得到的信息可能并不是真实的,因而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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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件 核对 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经理 业务办理 慎重 承兑汇票贴现 商品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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