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5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大于告知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能否成立》一文.向我们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一面粉加工厂无证生产小麦粉。然而,当行政处罚告知后.该厂仍在不问断地生产面粉。于是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原告知罚款数额16000元改为48000元.引起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此案到底该怎样处理呢?从各地读者的来信中可以看出,大致分为3种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广大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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