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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相关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马金平,周耀伟.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相关问题探讨[J].宁波经济,2007(6):26-30.
作者姓名:马金平  周耀伟
作者单位:[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摘    要:新公司法第183条对公司解散请求权做了规范,并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为股东的退出机制开辟了新的道路。但该条过于原则,没有对具体问题作出解答。本文通过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缘由——公司僵局的分析,认为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公司的理想法律途径,同时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对当前公司解散之诉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介入  公司解散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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