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保密性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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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成军.我国仲裁保密性制度的完善[J].魅力中国,2014(10):309-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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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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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辽宁营口11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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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其自主、保密和管辖的确定上。其中,仲裁的保密性是其区别于诉讼的鲜明特点,以不公开审理为主要原则,我国有关仲裁的保密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了我国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除外情形即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正是由于仲裁保密性的特点,使得国际上的许多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都热衷于该纠纷解决方式。但是,我国仲裁的保密性特点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和保障措施,为此,仲裁保密性这一特点其实是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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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 保密性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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