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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工会经费和财产方面的规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总工会财务部
摘    要: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

关 键 词:安徽  工会法  经费管理  财产管理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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