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中小股东在新公司法中的利益保护
引用本文:张迎秀.论中小股东在新公司法中的利益保护[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6):71-73.
作者姓名:张迎秀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保护中小股东可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社会资本流通中来,中小股东的出资资本将对公司的产生与壮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能够促使公司的发展运作朝着全体股东“共赢”的方向发展,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关 键 词:中小股东  董事会  监事会  累积投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6-0071-03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2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