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在新公司法中的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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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迎秀.论中小股东在新公司法中的利益保护[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6):7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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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迎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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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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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护中小股东可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社会资本流通中来,中小股东的出资资本将对公司的产生与壮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能够促使公司的发展运作朝着全体股东“共赢”的方向发展,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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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小股东 董事会 监事会 累积投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8-2670(2007)06-0071-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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