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注册资本限额 清除市场进入障碍-谈《公司法》第23条修改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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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明.降低注册资本限额 清除市场进入障碍-谈《公司法》第23条修改之必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9):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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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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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阜外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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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了。它的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推进企业改制,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笔者感到该法中的有些规定,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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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修订 注册资本 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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