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 |
| |
引用本文: | 徐澜波,李丹.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11(6):26-33. |
| |
作者姓名: | 徐澜波 李丹 |
| |
作者单位: | [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2]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宣传部,上海201100 |
| |
摘 要: |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我国民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实践中对其设立、活动、组织结构、财产性质、利益归属就缺少明确的规范,易产生混乱。扩大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构建事业法人的概念,使事业法人能够包客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有效而简便地解决上述困境。事业法人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不享有任何国家公权力的可能。其财产不具有“私有”性质、单位所有性质、部门所有性质、集体共有性质;其举办者从中无法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更不得实行“按资分配”。
|
关 键 词: | 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法人 中间法人 |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Legal Person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Status of Private Non-enterprise Entities in Chin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