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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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以顺,刘宝琳.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J].上海保险,2010(5):22-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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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以顺 刘宝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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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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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我国制定于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突破,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这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和亮点之一。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保险法中,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而言,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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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不足 被保险人 2009年 第七次会议 合同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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