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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关 键 词:学生公寓  税收政策  高校  食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经营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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