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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保险保障基金  税收政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税收优惠政策  基金管理  基金公司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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