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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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宗华
,张献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J].中国房地信息,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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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宗华 张献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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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3年4月20日,郑伟与陈永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将其位于县城开发区的砖混结构房屋4间以7万元卖给郑,郑在房屋交付前先交定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郑按协议约定向陈交定金5000元。同月25日,郑在将其7万元购房款存入银行后,要求搬进房屋后再付款,陈不同意,陈主张支付房款与交付房屋同时进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郑以陈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在房款未付清的情况下要求搬入房屋,被告以付款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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