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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及专用底稿
引用本文:蔡钧.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及专用底稿[J].电子财会,2006(7):36-41.
作者姓名:蔡钧
作者单位:江苏洪泽县财政局
摘    要: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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