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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商人破产主义还是一般破产主义
引用本文:贺志姣.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商人破产主义还是一般破产主义[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9-132.
作者姓名:贺志姣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分院,广东,佛山,528000
摘    要: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破产法重新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国目前物权法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普遍缺乏,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制度时机不成熟。商自然人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会陷入债务困境,为保护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保护不同商主体债权人、债务为之利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目前应取商人破产主义为宜。

关 键 词:破产主义  破产法  自然人破产  商人破产
文章编号:1003-5230(2002)06-0129-04
修稿时间:2002年8月20日

The Applicability of Bankruptcy Law: Businessman's Bankruptcy or General Bankruptc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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