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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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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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建筑业劳务 财税 文件 自产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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