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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托车报废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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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刊讯]从2003年1月起,上海市实施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凡在该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助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自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车辆损坏严重的;车型已被淘汰,无配件来源的;燃油消耗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助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和该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助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必须报废。三轮和两轮摩托车到达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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