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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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作了如下批复: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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