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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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玉涛.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J].金融博览,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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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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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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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商品、物品的交换与流转十分频繁。但是,如果作为安全保障的相关保险不能同时流转,就会形成很多问题。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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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让人 受让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危险程度 保险公司 保险法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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