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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
引用本文:郭玉涛.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J].金融博览,2009(5).
作者姓名:郭玉涛
作者单位: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摘    要:现代社会,商品、物品的交换与流转十分频繁。但是,如果作为安全保障的相关保险不能同时流转,就会形成很多问题。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

关 键 词:转让人  受让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危险程度  保险公司  保险法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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