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最新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中,信用证被定义为,"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从定义中不难看出,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而这个条件就是相符的交单.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作单证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的条款是否相符的审查,而不审查相关货物的质量,这就为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屡屡发生,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影响了银行的信誉,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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