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在十几年的分业经营框架下,我国现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之间的资金壁垒,其相互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的进展,这为下一步的混业经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这包括:1999年我国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债券市场,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而且,当前阶段,刚出台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管理办法》已同意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并购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购买股票已开始实质性操作。尤其应重视的是,2004年2月1日实行的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延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混业经营暗藏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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