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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有保护条例
摘    要: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条例 录像制品 《条例》 行政法规 权利人 国务院 作品 公众 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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