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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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珂,彭丁带.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J].中国经贸,2011(16):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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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珂 彭丁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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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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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湖南世界遗产地旅游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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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应有效改进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为达成此一目标,可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作立法重构,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并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作立法完善,将犯罪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把台港澳居民亦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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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遗产 刑法保护 名胜古迹 档案 国防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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