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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纾解——以交易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股型受贿为视角
引用本文:杨昊堃,李秀峰.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纾解——以交易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股型受贿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24(2):211-214.
作者姓名:杨昊堃  李秀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摘    要:新型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新型受贿行为制定相应的定性规则以解决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交易型受贿“明显”的认定标准应综合绝对数额原则和相对比例原则,针对“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的情况应单独制定判断规则。赌博型受贿可分为不同类型,通过设定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股权已经转让登记时干股型受贿金额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值得商榷,所分红利按受贿金额处理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 键 词:新型受贿罪  司法认定  交易型受贿  赌博型受贿  干股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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