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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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洁,边廷亮.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J].中国投资管理,2004(7):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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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洁 边廷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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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计算方法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达标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办法》还规定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二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对资本不足或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了更具体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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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中国 银监会 次级金融债 经营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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