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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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亚洲.“禁止反言”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J].中华商标,2006(1):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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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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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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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禁止反言”为英美法法律制度之一种,又谓“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禁止反言”原则是从英国衡平法院管辖杈中发展和衍生出来的,在19世纪中期相当多的判决主张衡平法院有迫使当事人履行维持某些因陈述、行为或不作为而形成的假定的权力。延续至今,“禁止反言”已成为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的重要原则之一种,但究竟何为“禁止反言”,则众说纷纭。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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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禁止反言原则 知识产权案件 适用 19世纪中期 法院管辖 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 英美法 明人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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