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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契约书中的土地问题
引用本文:蒋文杰,赵国军,吴韶.房屋买卖契约书中的土地问题[J].中国土地,2002(3).
作者姓名:蒋文杰  赵国军  吴韶
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国土资源局 (蒋文杰,赵国军),吉林省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吴韶)
摘    要:房屋买卖契约书(以下称契约书)在处理宅基地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契约书在此类纠纷中不一定具有法律作用。因此,很值得土地执法人员研究和探讨。宅基地纠纷中常见的四种契约书不标明土地使用界址。是指契约书上根本就没有标明宅基地的四至界线,只注明房屋结构、成交金额、付款期限等事宜。这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房屋交易中是常见的,此类契约书在处理土地纠纷中就不具有法律作用。不明确标明土地使用界址。是指契约书上虽然有土地使用界址,但是不具体,施行起来无法操作。例如:契约书上只标明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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