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法》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缺陷:确定性——从王海知假买假案谈起 |
| |
引用本文: | 褚玮海.论我国《消法》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缺陷:确定性——从王海知假买假案谈起[J].现代商业,2007(36):281. |
| |
作者姓名: | 褚玮海 |
| |
作者单位: | 浙江飞黄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40 |
| |
摘 要: |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49条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王海知假买假案例折射出这种制度具有确定性的弊端,从而影响该制度的使用功能发挥.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我们应该理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确定性的特征,并将这种不确定性的特征融入到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才是完善该制度的应有的举措.
|
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确定性 不确定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