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的建议 |
| |
引用本文: | 郭晓燚,彭思源.对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的建议[J].上海会计,2004(2):58. |
| |
作者姓名: | 郭晓燚 彭思源 |
| |
作者单位: | [1]西南师范大学财经系 [2]云南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
|
关 键 词: | 企业 租赁业务 “未担保余值” 会计处理 营业外收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