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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摘    要:证监会计字2003]13号2003年10月8日第一条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第四条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

关 键 词: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上市公司  证监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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